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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8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18號原 告 倡鈺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豐原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定存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裁判日期: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