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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8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52號原 告 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代 理 人 姚孟岑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登堡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2411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2,28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5,4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