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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8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57號原 告 卓進益

卓進發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卓進興被 告 卓金東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契約
裁判日期:2018-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