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61號原 告 李郭碧桃原 告 李勝進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償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健政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065號),惟被告黃健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74萬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