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67號原 告 進有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君法定代理人 陳重榮兼法定代理人 陳日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被 告 佛光山寺法定代理人 釋心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28萬元【詳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及原證2投標書總價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萬2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