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8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84號原 告 劉東瑆原 告 劉旺鑪被 告 南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偉恩被 告 范國柱上列當事人間遷讓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自即日起至民國108年7月9日,每月租金新臺幣28萬元,及自108年7月10日起至110年1月9日止,每月租金32萬元,暨至遷讓之日止,按每日賠償1萬元,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8,005,152元【計算式:16,200×(14,489.94+819.02)=248,005,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1,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陳采瑜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