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89號原 告 賴聰明
賴琛庭(即賴志昂)劉甄容(即賴劉阿緞)賴美麗賴承益(即賴三晉)賴俊仲上原告與被告黃智偉等間返還連帶債務各自分擔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048,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