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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邱麗珍被 告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政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新領牌照登記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惟依原告起訴主張因以新臺幣(下同)783,000元所購買之車牌照號碼RBG-7305號車輛靠行於被告公司,期滿一年需要驗車,故終止借名登記,請求交付新領牌照登記書,並同意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等內容記載,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應為783,000元,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7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用8,59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日期:201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