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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9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30號原 告 趙爐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青宏間給付代償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款項
裁判日期:201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