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9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51號原 告 王酩舜被 告 胡天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兩造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所簽訂保證切結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 號15樓之5 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參酌原告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查詢結果,系爭房地附近同類型房地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62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

1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7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