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 告 胡文恭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陳彥文律師高凱韻律師被 告 宋明家
蔡辰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000元(參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弄○○○號拍定價額為1,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