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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 告 管美琳

趙志龍黃桂德蔡國洲趙羿強趙祐辰被 告 陳啟村

陳國榮陳瑞章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贈與物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請求與第三至第六項之請求,核屬具競合之關係,揆諸前揭規定,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330元(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4,6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附表┌──┬──────────┬─────────┬─────┐│編號│項 目 │ 訴訟標的價額 │備 註 ││ │ │(新臺幣) │ │├──┼──────────┼─────────┼─────┤│ 1 │台中市○○區○○段 │372,230元 │原告管美琳││ │71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 │、趙志龍各││ │ │26,100元/平方公尺 │取得1/2 ││ │ │×面積418.33平方公│ ││ │ │尺×權利範圍4314/1│ ││ │ │26540) │ │├──┼──────────┼─────────┼─────┤│ 2 │台中市○○區○○段 │ 157,100元 │同上 ││ │405建號建物(即門牌 │(原告未提出建物稅│ ││ │號碼○○○區○○街一 │單,暫依同巷1號6樓│ ││ │段31巷2號6樓之4) │之4課稅現值核定) │ │├──┼──────────┼─────────┼─────┤│ 3 │存款 │ 800,000元 │原告黃桂德││ │ │ │取得30萬元││ │ │ │、原告蔡國││ │ │ │洲取得10萬││ │ │ │元、原告管││ │ │ │美琳、趙志││ │ │ │龍各取得20││ │ │ │萬元 │├──┼──────────┼─────────┼─────┤│ 4 │金幣1枚 │ 15,000元 │原告管美琳││ │ │ │取得 │├──┼──────────┼─────────┼─────┤│ 5 │金手鍊2只 │30,000元(每只 │原告趙羿強││ │ │15,000元 │、趙祐辰各││ │ │ │取得1只 │├──┼──────────┼─────────┼─────┤│ │合計 │1,374,330 │ │└──┴──────────┴─────────┴─────┘

裁判案由:交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