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 告 簡逸勤訴訟代理人 邱子芸律師被 告 阮竹江
黃裕芫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兩造之合夥事業進行清算,並於清算後返還出資額、分配合夥利潤、給付積欠之店租與電話費,則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上述費用之總計。而本件原告起訴狀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4,82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724,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