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 告 涂宗良
涂朱美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力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128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507元,應繳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