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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 告 姚素芬被 告 姚文卿

姚卓碧宜姚孟佑姚素琪李嘉嬴即姚素幸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姚文卿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3年10月7 日各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二、被告姚卓碧宜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93年10月7 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全部)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三、被告姚孟佑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95年3 月27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是原告提起本訴之訴之利益應為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價值,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24,941元【計算式:(24,600元×131.17㎡)+(22,398元×140.42㎡×4 ÷9 )+(22,300元×111.13㎡×4÷9 )+(22,300元×143.55㎡×4 ÷9 )+(27,545元×303.04㎡)+(22,500元×7.27㎡)+(22,500元×9.48㎡)+(35,472元×202.26㎡)+(22,500元×7.11㎡)+(35,472元×1.75㎡)+(43,400元×273.75㎡)+(21,300元×44.21 ㎡)+(21,100元×20.6㎡)+(21,100元×60.11 ㎡)+(8,500 元×2812.25 ㎡)+(36,800元×98.53 ㎡)=65,324,941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9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裁判日期: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