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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 告 揚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村培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6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9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洪玉堂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