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1號原 告 黃寧馨訴訟代理人 王杰鋒被 告 謝秉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原告勝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400號裁定參照)。
惟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其價額之計算方式為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平台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占用大廈屋頂平台33.32 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將屋頂平台返還全體住戶,而該大廈係5 層建物,坐落之基地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 萬8700元,有建物登記謄本及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萬1257 元【計算式:
2 萬8700元33.325=19萬1256.8元,未滿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