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05號原 告 郭永增建築師事務所即郭永增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萬6053元(0000000+210056+378102+75620=00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7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