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7號原 告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陶昌文即曲線美學診所發支付命令(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84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5,5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85,94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4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