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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0號原 告 賀姿華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水生、賴清祥、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梁家茜、梁家偉間給付生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梁家茜、梁家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梁家茜、梁家偉給付被告賴水生、賴清祥、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165萬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茲就前開原告先備位訴訟標的金額比較後,其先備位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
裁判日期: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