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 告 賀姿華當事人(被告賴水生、賴清祥、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梁家茜、許恆華、林吳淑卿)間給付生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