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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 告 賀姿華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水生、賴清祥、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梁家茜、林香津間給付生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
裁判日期: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