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勞工保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有威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0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5,45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87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