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玉李、李安仁、李錦信(即皆為李元岳之繼承人)間因請求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玉李、李安仁、李錦信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玉李、李安仁、李錦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789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