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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 告 賴玉吉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鈺惠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現值或足供認定其價額之資料到院,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裁判日期: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