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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被 告 許昆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300平方公尺土地,以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不當得利之租金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不當得利租金本息部分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核定之,為新臺幣(下同)3,450,000元(計算式:1,500元即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00平方公尺=3,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