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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斌等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7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調解程序費用2,000 元外,尚應補繳8,99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陳世斌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