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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 告 賴銀河被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管線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埋設於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上自來水管線遷移清除,將土地交還原告及共有人」,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價值為斷。又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0元,有該土地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起訴狀訴之聲明內雖未表明請求被告返還占用之面積為何,惟事實理由內已載明占用之面積為長約60公尺寬約1公尺,自應先以此加以核定,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26,000元(計算式:2,100元×60×1=1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