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0號原 告 王基法被 告 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國有耕地申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一、被告將我提的申租案註銷,請求予以解除註銷。二、申租標○○里區○○○段432之14,轉出給后里區公所之代管契約,聲請註銷」,核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係屬財產權訴訟,且細繹原告起訴狀內容,本件應係承租國有耕地相關之訴訟。經查:

(一)本件租賃如定有期間,應以「權利存續期間租金總額」與「租賃物之價額」二者中較低者,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未定期間,應以二期租金之總額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依前述說明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具狀陳報計算方式並補繳裁判費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倘原告未依前項說明計算並繳納裁判費,本院依卷內資料難以估計原告本件訴訟所受經濟利益之客觀價值,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增加至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日期: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