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8號原 告 賀姿華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家茜、梁家偉、梁愛月、許恒源、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賴清祥、賴水生間不當得利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6,3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