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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 告 中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聰明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玉昇即昇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78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3萬90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