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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 告 鍾宏正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被 告 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智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係「請求確認與被告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匯款至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新臺幣(下同)50,134元法律關係不存在;確認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50,134元法律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道歉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上開聲明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日期:2018-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