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4號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被 告 陳鴻捷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本於所有權之行使,而請求被告拆除無權占用中華民國所有而由原告管理之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之地上物(開設餐廳,占用面積約4 平方公尺),及返還土地,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4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無權占用土地面積約4 平方公尺×該土地107 年1 月之公告現值21,600元=86,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