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8號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被 告 林麗雲被 告 黃文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7年4月12日命理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定市價,經估定系爭土地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5萬6千元、58萬6千元,有理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故系爭土地之價值應合計為134萬2千元,低於原告請求塗銷之500萬元抵押權,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4萬2千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