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 告 環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信陽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8,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