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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9號原 告 林靖麒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光護理之家、李睿紳、吳啟正、李政勳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陳報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日期:2018-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