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 告 許耿地被 告 莊文成
王群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亦有明定。復按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而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所影響者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如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時,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抗字第141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三采藝術園區管委會訂定郵件收發管理辦法第8 條規定無效。二、撤銷三采藝術園區第1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臨時動議決議等情,所影響者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且非屬因親屬或身分關係而為主張,揆諸上開說明,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是以,依首開規定,將2 項訴訟標的合併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