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 告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勝智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6,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0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0,5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