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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1號原 告 黃玉惠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複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被 告 荊蓮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0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財產
裁判日期:2018-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