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5號原 告 林昱丞被 告 千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鄒金麟○ 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交付財務報表,為財產權上請求,且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依第77條之27為加徵後,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