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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3號原 告 張美瑜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環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6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供參。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提出該房屋10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1件供參。

三、原告提出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過於簡略,法院無從審理,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繕本)2件,並檢視原起訴狀聲明事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併請更正。

四、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日期:201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