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3號原 告 盧逸蓁被 告 葉政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據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履行義務,而系爭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390萬元(詳見起訴狀所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