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 告 謝居明被 告 謝平信
謝育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公司股份合計2,500股,每股面額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