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8號原 告 林益光被 告 林益任
林逸民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元X請求面積(60+60)平方公尺=1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