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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02號原 告 劉林玉燕被 告 劉耀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70,450元(計算式: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400元/平方公尺×面積3707.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5,570,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裁判日期: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