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04號原 告 𡍼美蘭被 告 今帝製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柏坤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3,9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999 元,再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00 元【1 萬0,999 元÷2 =5,499.5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