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16號原 告 及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莊月霞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對被告隆程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1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574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6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