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5號原 告 廖憲堂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被 告 邱詠奇
張葉青張宏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000 元(計算式:90㎡*8,100元=7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