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33號原 告 陳芸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緯懋間請求協同辦理繳納牌照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僅具狀請求被告何緯懋應協同辦理繳納JAGUAR牌2497C.C 、車牌號碼0000-00 汽車流當後之汽車燃料費、牌照稅,惟該車輛係於民國(下同)103 年1 月14日收當、103 年6 月27日流當,經多次轉讓後,103 年12月7 日移轉給被告何緯懋。是本院暫以原告所提供之汽車燃料費查詢單自103 年起罰緩新臺幣(下同)3,000 元、使用牌照稅查詢單自103 年至107 年間所示總額80,612元、106年違規罰緩15,571元,共計99,183元定之。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何緯懋(身分證號: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