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44號原 告 王張金齊被 告 祭祀公業張楊飄法定代理人 張德川上當事人間確認租賃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7,709元(12247元/平方公尺x106平方公尺x8%x2年=20770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